醇中醇

特许加盟合同

  编号:CSC201701

  甲方:成都醇中醇君明生物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加盟店)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加盟条件

  1、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醇中醇酒品一定的经济实力。

  2、对我公司(以下简称醇中醇公司)产品及产品营销策略有强烈的共识和合作欲望。

  3、加盟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经营费用和经营风险责任、但须按醇中醇公司合同的规定接受醇中醇公司总部对其加盟店的规范管理。

  4、有符合经营要求的合适场地,营业面积在20-50平方米即可。具有在当地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和在当地居住的相关证明,在加盟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提补交在当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

  5、在加盟醇中醇公司期间,不再加盟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保守从醇中醇公司得到的一切商业秘密的义务,包括醇中醇公司的产品信息、价格信息、营销信息、客户名单等。

  第二条、加盟金

  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加盟金。

  2、该费用是乙方加盟店为开店接受甲方经营技术、商标初始使用权、开业技术指导等费用。

  3、每个加盟店加盟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费用包括醇中醇50度五粮原浆白酒1000斤,酒缸6个及配套手续。

  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加盟金。

  第三条、加盟政策

  1、凡加盟开设醇中醇专卖店,成为醇中醇公司的合作伙伴,醇中醇公司给予经营上必要的帮助、支持。总公司可为您提供开店的一切必备手续:《注册商标证书》、《检验报告》、《开业授权书》等。

  2、醇中醇公司总部授予各加盟店特许加盟店商号,可以使用醇中醇公司白酒商标经营店铺;使用醇中醇公司白酒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3、加盟合同签定后,醇中醇公司全力保证加盟商在指定区域、指定时间内的产品独家经营权。针对具体市场情况,公司将会同加盟商进行细致协商。

  4、醇中醇公司为加盟商免费提供:专卖店选址指导;专卖店标牌设计;产品陈列指导;卖场饰品布置指导;经营指导。授权牌及配套设施(酒坛上的酒字、价标、酒旗和量酒器具)。

  5、加盟商订货满1000件以上,可按加盟商要求量身定做贴牌产品、特别打造、更具个性,更能满足加盟商当地市场特殊的需求。

  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零售价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调整销售价格。

  7、乙方不得通过任何互联网络平台将甲方产品进行互联网络销售(例如天猫、淘宝、微信)。

  第四条、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

  1、醇中醇公司的商号和醇中醇商标及专利、专有技术是醇中醇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加盟商作为醇中醇公司的合作伙伴,要承担共同保护醇中醇公司无形资产的责任。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2、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3、未经醇中醇公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醇中醇标志提供给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不得私自印刷任何关于甲方所有商标的印刷品包装,如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5、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加盟店取得的是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醇中醇品牌,或以醇中醇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有上述情况出现,醇中醇公司保留追究直至诉讼至管辖公司所在地法院的权利。

  6、乙方加盟店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同行业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

  第五条、白酒业务代理

  1、先款后货,乙方加盟店实名汇款到甲方指定帐号,汇款后将汇款单传真给财务部核实。甲方15日内发货到乙方加盟店所在地的省级代理区域,乙方自行提货。

  2、乙方加盟店必须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

  3、年终奖励及返利:

  合同期内未出现冲货或窜货现象和低价倾销等违反公司政策的情况,经销商完成醇中醇系列精品瓶装酒销售额壹拾万元(含壹拾万元)以上,返利3%。

  4、甲方负责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宣传资料、促销品、赠饮酒;

  5、经甲方考察合格后,可适当分摊负责乙方加盟店当地广告宣传费用。

  6、广告、促销费用本着“凭据核报,以货冲抵”的原则进行结算。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A、乙方加盟店不守法经营,严重违反国内现行法律、法规,

  B、乙方加盟店不从甲方处进货,从其他渠道入货的,或未经许可自行制造、经销假冒甲方产品的。

  C、乙方加盟店擅自转租或转让区域经销权的。

  D、乙方加盟店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预定销售目标;或未按约定进行货款支付的。

  E、因乙方原因严重影响甲方商誉的或者给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

  F、违反约定将产品进行互联网络销售的。

  第六条、风险控制

  1、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加盟店提供醇中醇品牌产品时,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

  2、甲方保证向乙方加盟店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

  3、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加盟店应在发货前一次性支付清货款。

  4、乙方加盟店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日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

  5、为表示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其它新系列产品,乙方加盟店有优先代理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加盟店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负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乙方加盟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5、6款和第五条第2、7、款时,向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八条、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合同的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加盟连锁合同书为合作文本。

  3、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a、支付所有应付给醇中醇公司总部的费用;

  b、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c、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d、注消以甲方连锁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

  e、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甲方有联系的迹象;

  f、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g、结清甲方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

  4、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5、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不得向甲方申请退换货。

  第九条、争议纠纷的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执行期限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定后15天内,乙方未按约定把货款汇入甲方账户,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2、甲方与乙方所签定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可再续约签订(每年度续签一次,文本内容不变,不收任何费用)续签期为合同期满之日前十天内,如乙方不按时办理续签手续,则被视为自动放弃,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3、本合同一式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合同扫描、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附件

  乙方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乙方加盖鲜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15982399901                                      联系电话:15001623253

  201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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